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殯葬設施之制度規章及管理尚欠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下稱臺東市公所)辦理殯葬設施管理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臺東縣臺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未臻完備,且其管理機制未盡周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以符規定及落實政府照顧低收入戶美意,並建置殯葬管理暨電子輓額系統,完善管理作業。
審計室指出,臺東市公所為推行各項殯葬業務,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地方制度法規定,於90年6月29日制定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然而,審計室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臺東市公所未配合現行殯葬管理條例,檢討修正其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明列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且對於所轄管納骨塔堂係以人工及紙本方式管控入堂登記資料,易生闕漏,審計室遂於108年2月11日函請臺東市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東市公所已於109年6月9日修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明列低收入戶使用其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均免收費用,嗣據該公所提供自109年8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之殯葬設施使用次數統計資料,其中低收入戶使用火化場者有217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有103件,共免收費用439萬餘元,有效落實政府照顧低收入戶美意及保障民眾之權益;復於109年8月17日建置完成殯葬管理暨電子輓額系統,節省殯葬業務人力需求,並減少資料重複登打及誤植情形發生,完善管理作業。
審計室指出,臺東市公所為推行各項殯葬業務,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地方制度法規定,於90年6月29日制定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然而,審計室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臺東市公所未配合現行殯葬管理條例,檢討修正其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明列低收入戶使用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且對於所轄管納骨塔堂係以人工及紙本方式管控入堂登記資料,易生闕漏,審計室遂於108年2月11日函請臺東市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東市公所已於109年6月9日修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明列低收入戶使用其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均免收費用,嗣據該公所提供自109年8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之殯葬設施使用次數統計資料,其中低收入戶使用火化場者有217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有103件,共免收費用439萬餘元,有效落實政府照顧低收入戶美意及保障民眾之權益;復於109年8月17日建置完成殯葬管理暨電子輓額系統,節省殯葬業務人力需求,並減少資料重複登打及誤植情形發生,完善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