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鹿草鄉及東石鄉部分公有土地遭占用未妥適處理,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下稱鹿草鄉公所)及東石鄉公所(下稱東石鄉公所)經管轄內公有土地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因未落實土地巡查及管理,致部分公有土地遭占用且遲未妥適處理,經函請研謀改善,各該公所已協商占用人拆(移)除占用土地之地上物,或向占用人追收土地使用補償金,嗣後將加強土地巡查及管理,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嘉義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83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其被占用應予收回;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鹿草鄉公所經管之海豐段海豐小段19地號及三角段10地號、東石鄉公所經管之東石段484地號等土地,分別遭民眾占用作為養雞場、果園、便利商店或堆置花盆雜物等,顯未落實土地巡查及管理,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鹿草鄉及東石鄉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鹿草鄉及東石鄉公所已積極辦理土地鑑界,釐清被占用土地之範圍及面積,並洽占用人協調排除占用事宜,截至111年1月底止,分別與占用人協商拆(移)除占用土地之地上物,或向占用人追溯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或簽訂使用契約,嗣後將加強土地巡查及管理,避免土地再遭占用,以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嘉義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83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其被占用應予收回;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鹿草鄉公所經管之海豐段海豐小段19地號及三角段10地號、東石鄉公所經管之東石段484地號等土地,分別遭民眾占用作為養雞場、果園、便利商店或堆置花盆雜物等,顯未落實土地巡查及管理,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鹿草鄉及東石鄉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鹿草鄉及東石鄉公所已積極辦理土地鑑界,釐清被占用土地之範圍及面積,並洽占用人協調排除占用事宜,截至111年1月底止,分別與占用人協商拆(移)除占用土地之地上物,或向占用人追溯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或簽訂使用契約,嗣後將加強土地巡查及管理,避免土地再遭占用,以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