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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國有財產價格查估及讓售或標售作業相關規範未臻周妥,審計部促請改善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辦理國有財產價格查估及讓售或標售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相關「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下稱估價作業程序)等規定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估價作業程序,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下稱委估原則),以確保估價作業程序之周延性。
審計部指出,國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價格之查估評定或計算等作業,訂有估價作業程序等規定,以完備國有財產價格查估及讓售或標售作業。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國產署所訂估價作業程序未規定自行或委託查估及委託查估家數之原則、未提及重新查估之產價如與前次評定產價差異過鉅之處理方式、未訂定受理異議或不受理異議之原則;且辦理國有土地讓售,受理異議及重新估價過程,對同一案例適切性之考量前後矛盾等,審計部遂分別於107年5月及108年4月函請國產署就上開事項妥為檢討並研修相關規定。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國產署已就國有財產價格查估相關規範通盤檢討,於109年3月2日函頒「受理產價異議重新查估價格差異對照表」格式,俾供委員會議審議參考,另於109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估價作業程序、109年9月3日訂定發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估價參考原則」,明定申請人有異議者,委託估價之家數原則,以確保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之周延性,又國產署於110年度報經審計部同意產價之國有土地讓售案件,相關受理異議及重新估價過程前後矛盾情事,已有具體改善。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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