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費用之復機費超逾中央所訂收費標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政府(下稱縣府)轄管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費用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公告核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對於契約有效期限內暫停收視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收取之復機費,逾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訂定之收費標準,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復機費收費標準,維護收視訂戶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向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縣(市)政府依NCC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縣府於109年12月公告苗栗縣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費用相關事宜,其公告事項包含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等,其中對於收視訂戶於契約有效期限內,暫停收視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自第4個月起每月收復機費200元,上限為1,500元,逾上開NCC所訂之收費標準,審計室遂於110年6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於110年12月公告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費用相關事宜,其中暫停收視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其復機費已修正為每戶收200元,維護收視訂戶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向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縣(市)政府依NCC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縣府於109年12月公告苗栗縣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費用相關事宜,其公告事項包含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等,其中對於收視訂戶於契約有效期限內,暫停收視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自第4個月起每月收復機費200元,上限為1,500元,逾上開NCC所訂之收費標準,審計室遂於110年6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於110年12月公告111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費用相關事宜,其中暫停收視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其復機費已修正為每戶收200元,維護收視訂戶權益。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費者保護、資訊傳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