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間有課徵田賦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改課或恢復徵收地價稅,或房屋建物未設籍並課徵房屋稅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62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示,原課徵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規定,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變更(消滅)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財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研訂計畫辦理地價稅、房屋稅等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運用地理資訊系統(QGIS)套疊分析財稅局稽徵檔案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圖資,發現部分課徵田賦土地非作農業使用,或土地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有變更(消滅),或部分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建物未設立房屋稅籍,涉有未依規定核課地價稅或房屋稅情事,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0年11月完成清查工作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104筆、622萬餘元,該局並派員赴審計室進行QGIS查核技術交流,共同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示,原課徵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規定,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變更(消滅)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財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研訂計畫辦理地價稅、房屋稅等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運用地理資訊系統(QGIS)套疊分析財稅局稽徵檔案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圖資,發現部分課徵田賦土地非作農業使用,或土地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有變更(消滅),或部分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建物未設立房屋稅籍,涉有未依規定核課地價稅或房屋稅情事,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財稅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10年11月完成清查工作及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改課(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104筆、622萬餘元,該局並派員赴審計室進行QGIS查核技術交流,共同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