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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規章未臻健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經管中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並代處理豐濱鄉及萬榮鄉公所清運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其處理費之收費標準,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係依據「花蓮縣中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前協調會紀錄辦理,尚無相關公開法規資訊可供遵循,經函請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研謀改善,已修定適用法規,健全法制。
審計室指出,花蓮縣政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並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及第28條規定,於105年2月1日修正「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並修正名稱為「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及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6月查核發現,該縣鳳林鎮公所經管中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並代處理豐濱鄉及萬榮鄉公所清運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其處理費之收費標準係依據96年8月28日「花蓮縣中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前協調會紀錄,按「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其中一般垃圾進場收費為每噸1,500元。惟上開標準已於105年2月1日修正名稱為「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且該收費標準尚未包含代清除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其處理費徵收標準,適用法源顯未盡周全,審計室遂於110年8月函請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研議健全法規。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已於111年2月21日公告修正上開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明定執行機關清運之一般廢棄物處理費徵收標準為每一百公斤150元,健全法制,以供各方遵循準據。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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