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未妥為控管垃圾焚化廠委託營運廠商自行收受廢棄物數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轄管之仁武、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下稱仁武廠、岡山廠)係委託廠商營運,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未妥為管控業者自行收受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數量,加重垃圾焚化之空污負荷,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於契約明定收受限額並降低收受量,以維護高雄市空氣品質及市民健康。
審計處指出,高雄市仁武廠及岡山廠分別自89年12月及90年11月起委外營運管理(契約期限20年),依委託操作管理契約規範,廠商除收受環保局交付廢棄物外,得於核定範圍內自行收受廢棄物焚化,另如收受外縣市廢棄物需經環保局同意。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近3年(107年至109年8月,下同)仁武廠及岡山廠收受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達64.54萬公噸,占自行接收量之54.85%,環保局顯未能妥適管控兩廠操作廠商自行收受廢棄物數量,致業者大量收受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營利,加重高雄市垃圾焚化之空氣污染,影響市民健康,審計處遂於109年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重新辦理仁武廠及岡山廠招商作業,並於110年10月簽訂契約,規範111年度廠商自行收受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各以5萬公噸為上限,112年起各以4萬公噸為上限,合計8萬公噸,較近3年平均收受量24萬公噸大幅降低,約66.67%,有效減輕垃圾焚化衍生之空氣污染負荷,維護高雄市空氣品質及市民健康。
審計處指出,高雄市仁武廠及岡山廠分別自89年12月及90年11月起委外營運管理(契約期限20年),依委託操作管理契約規範,廠商除收受環保局交付廢棄物外,得於核定範圍內自行收受廢棄物焚化,另如收受外縣市廢棄物需經環保局同意。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近3年(107年至109年8月,下同)仁武廠及岡山廠收受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達64.54萬公噸,占自行接收量之54.85%,環保局顯未能妥適管控兩廠操作廠商自行收受廢棄物數量,致業者大量收受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營利,加重高雄市垃圾焚化之空氣污染,影響市民健康,審計處遂於109年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重新辦理仁武廠及岡山廠招商作業,並於110年10月簽訂契約,規範111年度廠商自行收受外縣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各以5萬公噸為上限,112年起各以4萬公噸為上限,合計8萬公噸,較近3年平均收受量24萬公噸大幅降低,約66.67%,有效減輕垃圾焚化衍生之空氣污染負荷,維護高雄市空氣品質及市民健康。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