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員林醫院結束營運後長期荒廢閒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立員林醫院(下稱員林醫院)經管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員林醫院結束營運後長期荒廢閒置,並淪為治安死角,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辦理建物拆除作業,改善市容景觀與環境品質,消弭治安潛存風險。
審計室指出,彰化縣所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係參照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依該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
然而,審計室於105年12月查核發現,員林醫院於52年8月設立,基地面積5,223.39平方公尺,建物面積812平方公尺,因經營不善於87年間結束營運,嗣彰化縣員林市公所考量員林醫院位於該市中心,且緊鄰社區活動中心及市立幼兒園,影響市容與環境,並淪為治安死角,為活化再利用,於104年8月獲彰化縣衛生局同意後接管,惟該公所未積極研謀員林醫院活化再利用措施,致該醫院建物持續破損荒廢,審計室遂於106年1月、107年6月、108年1月及109年7月多次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已於110年6月獲彰化縣衛生局同意委託彰化縣政府拆除員林醫院,並規劃改建為彰化縣員林市衛生所暨長照衛福大樓,預計112年3月竣工,改善市容景觀與環境品質,消弭治安潛存風險。
審計室指出,彰化縣所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係參照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依該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
然而,審計室於105年12月查核發現,員林醫院於52年8月設立,基地面積5,223.39平方公尺,建物面積812平方公尺,因經營不善於87年間結束營運,嗣彰化縣員林市公所考量員林醫院位於該市中心,且緊鄰社區活動中心及市立幼兒園,影響市容與環境,並淪為治安死角,為活化再利用,於104年8月獲彰化縣衛生局同意後接管,惟該公所未積極研謀員林醫院活化再利用措施,致該醫院建物持續破損荒廢,審計室遂於106年1月、107年6月、108年1月及109年7月多次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已於110年6月獲彰化縣衛生局同意委託彰化縣政府拆除員林醫院,並規劃改建為彰化縣員林市衛生所暨長照衛福大樓,預計112年3月竣工,改善市容景觀與環境品質,消弭治安潛存風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立員林醫院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