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部分未登記工廠未繳交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受理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及核准特定工廠登記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110年8月底止,尚有310家已申請納管之業者未繳交納管輔導金及43家經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未繳交營運管理金,欠繳金額計2,665萬餘元,金額龐鉅,經函請檢討改善,截至110年底止,已有307家業者繳交納管輔導金及41家業者繳交營運管理金,合計2,624萬餘元,至仍未繳交之業者,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審計處指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2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同法第28條之7第1項規定,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臺中市未登記工廠已申請納管者計2,970家,另經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計1,727家,依規定未登記工廠應於申請納管時繳交納管輔導金,而已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應於110年3月19日前繳交營運管理金。經發局雖於110年2至3月間函請相關業者繳納,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分別有310、43家業者仍未繳交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欠繳金額分別為2,294萬餘元、371萬餘元,審計處遂於110年11月函請經發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發局已積極辦理催繳作業,截至110年底止,已有307家業者繳交納管輔導金及41家業者繳交營運管理金,合計2,624萬餘元,至仍未繳交之業者,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審計處指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2項規定,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每年應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同法第28條之7第1項規定,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為止,屆期未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臺中市未登記工廠已申請納管者計2,970家,另經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計1,727家,依規定未登記工廠應於申請納管時繳交納管輔導金,而已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應於110年3月19日前繳交營運管理金。經發局雖於110年2至3月間函請相關業者繳納,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分別有310、43家業者仍未繳交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欠繳金額分別為2,294萬餘元、371萬餘元,審計處遂於110年11月函請經發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經發局已積極辦理催繳作業,截至110年底止,已有307家業者繳交納管輔導金及41家業者繳交營運管理金,合計2,624萬餘元,至仍未繳交之業者,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