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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未落實道路挖掘管控作業,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花蓮縣政府管線挖掘資訊便民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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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公所(下稱吉安鄉公所)道路挖掘管理作業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緊急性道路挖掘案件施工完竣後,未補繳相關行政規費;申請案件逾核准施工期間,未申報完工,或申請單位已申報完工,惟未完成審核,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補收道路修護費及許可費,並促請各管線單位儘速申報完工,與加強辦理已完工者之審核,落實道路挖掘管控作業,強化道路施工管理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規定,鄉鎮市公所為受理申請挖掘及管理機關,並運用花蓮縣政府建置之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受理挖掘案件之申請、審查、收款核銷、核發路證及結案等作業。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吉安鄉公所道路挖掘管理作業執行情形,部分緊急性道路挖掘案件施工完竣後,未補繳相關行政規費者計140件,該公所未依上開辦法規定通知繳納;申請案件逾核准施工期間,未申報完工者526件,該公所未清查未完工案件之施工現況,或申請單位已申報完工,惟公所未完成審核者242件,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該公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公所已促請各管線單位補繳行政規費及申報完工,截至110年底止,各管線單位已補繳緊急性道路挖掘案件之道路修護費及許可費合計132萬餘元,並全數申報完工,亦經該公所完成審核,落實道路挖掘管控作業,強化道路施工管理品質。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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