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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地下水違規取用查察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大雅區水井勘查及梧棲區水井填封
臺中市大雅區水井勘查及梧棲區水井填封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受理地下水水權登記案件之申請、審查、引用水量之核給及用水情形之檢查,並辦理水井納管及違法水井處置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間有事業單位超量取用地下水或未辦理水權登記擅自取用地下水等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法裁罰並補辦水權登記或自行填封違法水井,以落實地下水資源水權管理。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促進水資源管理,於水利法明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於需要取用國家水資源者,除符合水利法免為水權登記之用水外,均應依同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且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量水設備及用水情形。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2月派員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自108年1月至109年6月之排水量,與其自來水用水量暨地下水水權水井逐月用水紀錄等資料比對結果,發現計有93處事業單位排(用)水量異常,其中49處事業單位並無地下水水權登記,亦未申報水井納管,惟其排水量卻大於同期間自來水用量;7處事業單位排水量大於水權核給引用水量與自來水用水量之合計量;37處已取得水權之用水人填報實際用水量超逾水權核給引用水量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0年1月函請水利局依法處理並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利局已於110年1至11月完成上開93處用水地點查察作業,除查無取用地下水或誤填用水資訊者66處外,其餘27處擅自取用地下水者,均已依水利法或溫泉法規定裁罰合計37萬餘元,並補辦地下水水權登記或自行填封違法水井,以落實地下水資源水權管理。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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