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督導文化基金會之機制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監督轄管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下稱文基會)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有未依財團法人法妥訂財務監督規範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研修管理機制,落實財團法人運作之監管。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於107年8月制定公布財團法人法,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臺北市政府為推動轄內藝文發展,於74年捐助2,900萬元成立文基會,截至109年底止,基金總額5,653萬餘元,政府捐助金額,占基金總額之51.30%,已逾50%,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係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文基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2條第2項規定,該會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得購置股票、公司債等,其他投資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亦有相同規定,惟文化局對於文基會該等資產之運用,並未訂有金額及風險之監督規範,且該會章程亦無相關限制內容。由於文基會109年度資產總額達2億4,773萬餘元,為有效維護基金資產安全,經於110年5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結果,文化局業於110年11月30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增列資產管理風險控管機制,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以完備管理機制,落實財團法人運作之監管,並持續推動文化發展。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於107年8月制定公布財團法人法,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臺北市政府為推動轄內藝文發展,於74年捐助2,900萬元成立文基會,截至109年底止,基金總額5,653萬餘元,政府捐助金額,占基金總額之51.30%,已逾50%,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係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文基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2條第2項規定,該會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得購置股票、公司債等,其他投資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亦有相同規定,惟文化局對於文基會該等資產之運用,並未訂有金額及風險之監督規範,且該會章程亦無相關限制內容。由於文基會109年度資產總額達2億4,773萬餘元,為有效維護基金資產安全,經於110年5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結果,文化局業於110年11月30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增列資產管理風險控管機制,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以完備管理機制,落實財團法人運作之監管,並持續推動文化發展。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