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轄內婦幼車位遭占用情形嚴重,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依規定設置轄內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下稱婦幼車位),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婦幼車位遭占用情形嚴重,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主動稽查並採行多項遏止違規占用措施,創造優質友善育兒環境。
審計處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等6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截至108年9月底止,桃園市轄內屬上開6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總停車格數26,636格,應設置婦幼車位547格,實際設置617格(2.32%),已達法定標準。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108年1至9月份桃園市1999市民專線及市政信箱反映與停車場相關問題計3,070筆,其中婦幼車位遭不當占用者計1,227筆,約占4成,顯示婦幼車位遭占用情形嚴重,審計處遂於109年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除主動辦理稽查,並採行於重要公共場合及景點區域設置警示牌面、函知各公私有停車場業者及賣場加強輔導及排除違規占用,及首創全國QR CODE舉報網頁等多項改善措施;經統計,109及110年度民眾反映婦幼車位遭占用案件各為497筆及183筆,約占總件數(2,770筆及2,025筆)之2成及1成,逐年下降,有效減少違規占用情形,創造優質友善育兒環境。
審計處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等6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截至108年9月底止,桃園市轄內屬上開6類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總停車格數26,636格,應設置婦幼車位547格,實際設置617格(2.32%),已達法定標準。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108年1至9月份桃園市1999市民專線及市政信箱反映與停車場相關問題計3,070筆,其中婦幼車位遭不當占用者計1,227筆,約占4成,顯示婦幼車位遭占用情形嚴重,審計處遂於109年2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交通局除主動辦理稽查,並採行於重要公共場合及景點區域設置警示牌面、函知各公私有停車場業者及賣場加強輔導及排除違規占用,及首創全國QR CODE舉報網頁等多項改善措施;經統計,109及110年度民眾反映婦幼車位遭占用案件各為497筆及183筆,約占總件數(2,770筆及2,025筆)之2成及1成,逐年下降,有效減少違規占用情形,創造優質友善育兒環境。
發布單位: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