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新北市立部分學校採委外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卻由廠商負擔隨行教職員或家長費用,恐有影響活動品質之虞,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修訂後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修訂後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為市立各級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有所參據,訂有「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因該注意事項未妥為規範隨行教職員或家長所需費用之支應情形,致有部分學校委外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卻由廠商負擔隨行教職員或家長所需費用,恐有影響活動品質或學生權益之虞,經函請研謀改善,新北市政府已修訂上開注意事項規定供各級學校據以執行。
審計處指出,依據103年1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校外教學經費編列事宜會議決議第4項略以,校外教學於學期週間執行屬課程一環,教職員工之費用應由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經費核實支應,請地方政府轉知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採購案件,相關隨行人員費用不得納入免支付項目。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2月查核發現,107學年度新北市298所市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校外教學採購案計有229校、340案。其中隨行教職員所需費用納入採購案免支付項目由廠商支應者計有202校、311案,與上開決議未合,另經抽查永和國中及三峽區介壽國小等2校校外教學活動辦理情形,甚將部分學生家長隨行費用納入免支付項目,為免滋生爭議,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教育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政府已於109年11月修訂上開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並增列第9點,規範校外教學之費用,由參加學生及自願參加家長付費參與,至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等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負擔。另於同年12月函知轄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暨國中小學,以資遵行。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政府採購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