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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屬軍用機場噪音改善設施補助機制未盡完善,審計部促請改善

航空噪音改善設施
航空噪音改善設施
國防部為改善軍用機場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機關、團體及住戶受航空噪音影響,長年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部提供各軍用機場周圍住戶之補助標準不一,且部分機場未依噪音高低影響程度,採分級補助,未盡公平及合理。經函請國防部督促研謀妥處,已明定各機場齊一之防制補償機制,促進補助經費公平及合理性。
審計部指出,國防部依噪音管制法第17條規定,每年就所屬各軍用機場之航空噪音防制區編列約2億餘元預算,由各軍種司令部訂定實施計畫,對轄管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機關、團體及住戶,執行航空噪音改善設施經費之補助。
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國防部對於上開補助對象,其中住戶部分,依其坐落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部分對區內不同噪音等級之住戶,均補助相同金額,卻有部分機場依噪音高低等級,採分級補助;又對同一噪音等級之補助金額,各機場差異達3倍之多,造成各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住戶,適用之補助標準不一等未盡公平及合理情事,其補助機制顯未完善,審計部遂於109年6月函請國防部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國防部已於110年8訂頒「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明定防制補償機制,齊一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設施及補助經費發放標準,以確保軍用機場周圍住戶權益及提高防制補償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部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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