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執行多年,迄未招商開辦養殖事業,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苗栗縣政府為促進養殖產業發展,辦理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與該府合作共同開發通霄海埔新生地之廠商擅將土地轉租他人並持續占用,雖經該府訴請損害賠償並獲判決勝訴確定,卻未依判決結果求償及聲請強制執行;又未積極與土地管理機關洽商完成簽定合作開發契約,肇致計畫執行已逾7年,仍未招商開辦養殖事業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業經該院糾正苗栗縣政府等4個機關。
審計室指出,苗栗縣政府於73年間取得通霄海埔新生地約130公頃,並與廠商訂定合作共同開發契約書,契約存續期間廠商擅自將土地轉租他人並持續占用,經該府依法訴請廠商及實際占用人返還土地並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勝訴。另前揭海埔新生地於93年間完成國有登記,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嗣該府於101年4月提報「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下稱本案計畫)經行政院於同年11月核定列為重大經建計畫,預估本案計畫完成後之水產養殖年產值可達2億8千萬元、每年增益該府租金收入975萬元及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等效益。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8月查核發現,該府未依上開法院判決結果求償及聲請強制執行,土地亦持續遭不法占用逾26年,損及政府公產權益;且該府未積極與土地管理機關洽商完成合作開發改良利用工作計畫審定及簽訂合作開發契約,肇致本案計畫執行已逾7年,仍未能招商開辦養殖事業,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經函請苗栗縣縣長查明妥處,惟該府仍未為負責之答復。本案業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10年8月17日糾正苗栗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林務局及漁業署等4個機關。(詳監察院公報第3236期)
審計室指出,苗栗縣政府於73年間取得通霄海埔新生地約130公頃,並與廠商訂定合作共同開發契約書,契約存續期間廠商擅自將土地轉租他人並持續占用,經該府依法訴請廠商及實際占用人返還土地並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勝訴。另前揭海埔新生地於93年間完成國有登記,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嗣該府於101年4月提報「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下稱本案計畫)經行政院於同年11月核定列為重大經建計畫,預估本案計畫完成後之水產養殖年產值可達2億8千萬元、每年增益該府租金收入975萬元及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等效益。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8月查核發現,該府未依上開法院判決結果求償及聲請強制執行,土地亦持續遭不法占用逾26年,損及政府公產權益;且該府未積極與土地管理機關洽商完成合作開發改良利用工作計畫審定及簽訂合作開發契約,肇致本案計畫執行已逾7年,仍未能招商開辦養殖事業,影響計畫目標之達成,經函請苗栗縣縣長查明妥處,惟該府仍未為負責之答復。本案業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10年8月17日糾正苗栗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林務局及漁業署等4個機關。(詳監察院公報第3236期)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環境保護、自然保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