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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江南市場促參案民間機構未確實履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江南市場一樓超級市場
臺北市江南市場一樓超級市場
臺北市市場處(下稱市場處)於98年辦理公有江南市場興建暨營運案,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市場處未依投資契約規定要求民間機構於完工營運後繳納固定營運權利金及營業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投資契約規定補繳152萬餘元,維護市府權益。
審計處指出,市場處為改建江南市場老舊建物,活化市場用地,善用民間資源,提升行政效率及公共服務品質,於98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由民間機構投資並改建江南市場,於107年完工營運。改建後江南市場大樓為地上九層之建物,其中一樓為超級市場,提供各類雜貨、蔬果及生鮮魚肉,二樓為餐廳,三樓以上為旅館。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江南市場於107年完工後至110年營運期間,市場處未確實依投資契約規定要求民間機構繳納固定營運權利金及營業稅,審計處遂於110年4月函請市場處積極依投資契約主張權利,妥為處理。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場處已要求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規定繳交107至110年之固定營運權利金及營業稅,民間機構業於110年7月補繳152萬餘元。市場處後續將依投資契約規定,於江南市場營運期間,督促民間機構按期繳納固定營運權利金及營業稅,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市場處
施政主題細項: 促進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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