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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查處違法設置納骨堂效能過低,致農舍變更為納骨堂長期違規營運,影響治理績效,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違法設置之伊甸園納骨堂
違法設置之伊甸園納骨堂
審計部台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101年11月受理民眾陳情違法私設伊甸園納骨堂,未持續追蹤其合法化進度及停止營運情形,以為適法之處分,任違規行為人持續販售存放單位;又縣府民政處會勘發現其以農舍室內裝修為納骨堂使用,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及建築法等規定,卻僅就所管之殯葬管理條例查處,遲未審視違規具體事實,會商相關權責單位共同研議處理方案,任農舍變更為納骨堂長期違規使用,行政效能過低,經函請改善並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及啟用,應備具興建營運計畫等文件報請縣政府核准設置;經檢查符合規定將殯葬設施名稱、設置者名稱等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
審計室於107年5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於101年11月受理民眾陳情座落花蓮縣秀林鄉之違法私設伊甸園納骨堂,經會勘違法設置之納骨堂已啟用並安置骨灰(骸)77位,雖令違規行為人不得再行販售存放單位並核定展延改善期限至104年4月21日,惟改善期限屆滿後,並未持續追蹤合法化進度,督促違規行為人回復違法設置及啟用前狀態,任業者持續營運且安置骨灰(骸)甕增加至253位;又縣府民政處對於違規行為人以農舍經室內裝修作為存放骨灰(骸)甕之納骨堂,卻僅就所管之殯葬管理條例查處,遲未審視違規具體事實行為,由各業管單位共同研議處理方案,任農舍變更為納骨堂長期違規使用,行政效能過低,於107年12月21日函請花蓮縣政府查明檢討改善,復因花蓮縣政府未為負責之答復,再於109年8月11日報請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10年1月25日糾正花蓮縣政府,並請檢討議處失職人員。(詳監察院公報第3213期)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地政、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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