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未擬訂撤除交通維持設施程序,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下稱工務處)辦理道路改善工程,其工程契約僅規範承商須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維持設施,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處未擬訂撤除交通維持設施之提報及審核程序與認定標準,衍生執行疑義,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契約範本新增撤除程序,以落實工地管理及交通安全。
審計室指出,工務處為維持道路施工交通順暢與安全,於工程契約規範承商施工期間須依照提報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措施,並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整齊與完整性。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工務處辦理道路改善工程,其工程契約因無撤除交通維持設施之提報及審核程序與認定標準,致承商雖提報經該府核定交通維持計畫,惟部分路段僅施作完成人行道及鄰道路緣石,承商未報經監造單位及該處同意即自行撤除該路段之交通維持措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務處已於110年5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新增交通維持設施撤除程序,須由承商報請監造單位完成查驗後,提送該府完成備查始得撤除,以明確撤除程序及落實工地管理與交通安全。
審計室指出,工務處為維持道路施工交通順暢與安全,於工程契約規範承商施工期間須依照提報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措施,並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整齊與完整性。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月查核發現,工務處辦理道路改善工程,其工程契約因無撤除交通維持設施之提報及審核程序與認定標準,致承商雖提報經該府核定交通維持計畫,惟部分路段僅施作完成人行道及鄰道路緣石,承商未報經監造單位及該處同意即自行撤除該路段之交通維持措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審計室遂於110年2月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務處已於110年5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新增交通維持設施撤除程序,須由承商報請監造單位完成查驗後,提送該府完成備查始得撤除,以明確撤除程序及落實工地管理與交通安全。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