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治安監視錄影系統網路租用情形未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為維護民眾安全及辦案需要,建置治安監視錄影系統,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系統早期建置之網路傳輸速率較慢,影響員警調閱錄影影像效率及影像品質,且部分網路租用費率有偏高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與電信業者研商提升網路傳輸速率及調整費率,提供治安維護有力輔助。
審計處指出,警察局為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依臺中市公設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於治安要點及重要路口設置治安監視錄影系統,並租用電信業者之網路傳輸影像訊息,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預防犯罪及偵查。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警察局設置6,317組治安監視錄影系統,其中921組(占14.58%)係於103年以前建置,租用網路傳輸頻寬介於64K至2M,不僅下載速率偏慢,部分月租費卻高於其他傳輸速率較快之網路,未臻合理,影響員警調閱影像時間及影像品質,審計處遂於110年3月函請警察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已於110年8月1日與電信業者研商並調整網路架構由IP-VPN(企業網際網路)改為GSN-VPN(政府網際網路),整體評估按當地網路最高速率供裝,除因現地因素,5組仍租用下載速率512K、109組租用2M外,原傳輸下載速率2M(含)以下由921組已減少至114組,整體改善後網路傳輸速率已提升為1,006組,占總組數6,317組之15.93%,並調整租用費率不合理部分,每月月租費約可減少18萬餘元,優化員警調閱治安監視錄影系統之作業環境品質,有效維護社會治安。
審計處指出,警察局為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依臺中市公設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於治安要點及重要路口設置治安監視錄影系統,並租用電信業者之網路傳輸影像訊息,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預防犯罪及偵查。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警察局設置6,317組治安監視錄影系統,其中921組(占14.58%)係於103年以前建置,租用網路傳輸頻寬介於64K至2M,不僅下載速率偏慢,部分月租費卻高於其他傳輸速率較快之網路,未臻合理,影響員警調閱影像時間及影像品質,審計處遂於110年3月函請警察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已於110年8月1日與電信業者研商並調整網路架構由IP-VPN(企業網際網路)改為GSN-VPN(政府網際網路),整體評估按當地網路最高速率供裝,除因現地因素,5組仍租用下載速率512K、109組租用2M外,原傳輸下載速率2M(含)以下由921組已減少至114組,整體改善後網路傳輸速率已提升為1,006組,占總組數6,317組之15.93%,並調整租用費率不合理部分,每月月租費約可減少18萬餘元,優化員警調閱治安監視錄影系統之作業環境品質,有效維護社會治安。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治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