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轄內部分土地及房屋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稅捐,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及房屋未符合減免條件仍以優惠稅率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1,119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均徵收田賦(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私有房屋如為合法登記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且自有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9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已供作商業、製造業、停車場等非農業使用,或坐落其上之房屋經核課有營業用面積;部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仍以保留地之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工廠減半課稅面積大於工廠登記廠房與建築物面積合計數;部分工廠已歇業或公告廢止,或查無工廠資料,惟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稅務局查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6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S地價稅及房屋稅各153筆及36筆,金額分別為779萬餘元及340萬餘元,該局嗣後將加強辦理轄內不動產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均徵收田賦(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私有房屋如為合法登記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且自有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09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已供作商業、製造業、停車場等非農業使用,或坐落其上之房屋經核課有營業用面積;部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仍以保留地之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工廠減半課稅面積大於工廠登記廠房與建築物面積合計數;部分工廠已歇業或公告廢止,或查無工廠資料,惟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稅務局查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6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計補徵S地價稅及房屋稅各153筆及36筆,金額分別為779萬餘元及340萬餘元,該局嗣後將加強辦理轄內不動產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