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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已完竣之土地未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南市部分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粉紅色區塊)以田賦課徵情形
臺南市部分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粉紅色區塊)以田賦課徵情形
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下稱完竣地區)勘劃作業,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原臺南縣31個行政區(下稱原縣31區)作業方式未臻一致,且權責單位分工不明,致部分完竣地區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訂頒相關認定原則,明訂各機關作業方式及權責分工,並將清查完竣地區改課地價稅。
審計處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等規定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公告訊息,都市計畫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倘公共設施已完竣(都市計畫道路、排水系統、自來水、電力等4項公共設施均建設完竣地區),即使作農業使用,依法應自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臺南市政府依上開規定對完竣地區辦理地價稅課徵事宜。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原縣31區勘劃作業方式未臻一致,部分行政區係由區公所自行掌握新闢道路工程並據以勘劃完竣範圍,另部分行政區係由地政事務所洽請都市發展局協助辦理完竣清冊摘錄作業;且市府未明確律訂各機關之業務權責分工,致部分完竣地區因疏漏或延誤通報而未依規定改課地價稅,有違租稅公平,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臺南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09年7月訂頒「臺南市政府勘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認定原則」,明訂原縣31區新闢道路工程通報機制及勘定業務權責分工,由工務局將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範圍送交區公所,再由其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勘定完竣範圍送交地政事務所,據以續辦課稅事宜,有效減少勘劃作業疏漏情事。另仍以田賦課徵之完竣地區,該府將補報程序改課地價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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