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轄內消防車輛未張貼反光標識,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為執行火災防救等任務,配置消防及救災等各式車輛,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107年7月1日以後新領牌照且總重量逾3.5噸之廂式車輛,未依規定張貼反光標識,影響消防車輛行駛之安全,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張貼,亦逐步擴及舊有消防車輛,提升車輛辨識度。
審計處指出,內政部消防署為利於大型消防車輛緊急行駛之安全,提升車輛辨識度,增進全體用路人安全,106年11月14日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3條附表二,消防車(雲梯消防車與幫浦消防車除外)及救災車之照明車、空氣壓縮車及化學災害處理車應備裝置增列「107年7月1日以後新領牌照且總重量逾3.5噸之廂式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張貼反光標識」之規定。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消防局107年底共配置各式消防車199輛、救災車100輛,其中107年7月1日以後新領牌照且總重量逾3.5噸之廂式車輛均未張貼反光標識,審計處遂於108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改善,俾提升消防救災車輛之辨識度及道路行駛安全。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6月底止,消防局除依規定張貼反光標識之消防車輛13輛外,並擴及法令未強制規定之各式消防車72輛,合計85輛。另規劃將車齡13年內之消防車輛均張貼反光標識,使消防車輛在白天日光照射及晚間車頭燈照明下,於500公尺遠就能清晰可辨,提高車輛辨識度,降低消防車出勤時發生事故之風險,確保全體用路人交通安全與消防人員行車平安。
審計處指出,內政部消防署為利於大型消防車輛緊急行駛之安全,提升車輛辨識度,增進全體用路人安全,106年11月14日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3條附表二,消防車(雲梯消防車與幫浦消防車除外)及救災車之照明車、空氣壓縮車及化學災害處理車應備裝置增列「107年7月1日以後新領牌照且總重量逾3.5噸之廂式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張貼反光標識」之規定。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消防局107年底共配置各式消防車199輛、救災車100輛,其中107年7月1日以後新領牌照且總重量逾3.5噸之廂式車輛均未張貼反光標識,審計處遂於108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改善,俾提升消防救災車輛之辨識度及道路行駛安全。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6月底止,消防局除依規定張貼反光標識之消防車輛13輛外,並擴及法令未強制規定之各式消防車72輛,合計85輛。另規劃將車齡13年內之消防車輛均張貼反光標識,使消防車輛在白天日光照射及晚間車頭燈照明下,於500公尺遠就能清晰可辨,提高車輛辨識度,降低消防車出勤時發生事故之風險,確保全體用路人交通安全與消防人員行車平安。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