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經管土地遭占用未妥適處理,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經管轄內公有土地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未有效管理公有土地,任其遭法人或民眾等長期占用,卻未依規定妥適處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列管並處理遭占用土地,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彰化縣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係比照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依該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3月查核發現,員林市公所經管之公有土地,任由法人或民眾等長期占用作為停車場,搭建房屋、棚架、車庫、宿舍、攤位,或堆置設備,合計156筆,核有未有效管理及辦理定期清查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04年4月函請該公所檢討辦理,嗣於105年11月30日、106年11月1日、107年8月6日、108年4月10日及109年5月8日持續函請該公所積極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員林市公所已持續清查轄內公有土地現況,截至110年7月底止,其中已排除占用者36筆;轉占為租者22筆,收取租金1,302萬餘元;追收土地使用補償金者73筆,金額604萬餘元;其餘25筆土地尚在處分、標租、訴訟及清查中,業已積極列管並辦理定期清查,有效提升土地管理成效,以維公所權益。
審計室指出,彰化縣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係比照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依該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其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3月查核發現,員林市公所經管之公有土地,任由法人或民眾等長期占用作為停車場,搭建房屋、棚架、車庫、宿舍、攤位,或堆置設備,合計156筆,核有未有效管理及辦理定期清查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04年4月函請該公所檢討辦理,嗣於105年11月30日、106年11月1日、107年8月6日、108年4月10日及109年5月8日持續函請該公所積極辦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員林市公所已持續清查轄內公有土地現況,截至110年7月底止,其中已排除占用者36筆;轉占為租者22筆,收取租金1,302萬餘元;追收土地使用補償金者73筆,金額604萬餘元;其餘25筆土地尚在處分、標租、訴訟及清查中,業已積極列管並辦理定期清查,有效提升土地管理成效,以維公所權益。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