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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委任檢查金融機構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之機關未盡明確,審計部促請改善

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
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
財政部於107年2月7日公告委任所屬機關依租稅協定資訊交換辦理所需稅務用途資訊之蒐集、提供,與對未配合者之處理及處罰,審計部查核發現,上開公告受任執行檢查之機關未盡明確,經函請研謀改善。財政部業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作業辦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上開作業之機關。
審計部指出,政府為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於106年6月14日修正稅捐稽徵法增訂第5條之1,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另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為執行上開條約或協定所需資訊,得向有關機關、團體等進行必要調查或通知備詢,並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財政部雖於107年2月7日公告委任該部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蒐集租稅協定資訊交換所需稅務用途資訊,對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處罰。惟該公告未指明執行相關作業之檢查機關,其委任未盡明確,審計部遂於110年1月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政部業於110年5月25日修正CRS作業辦法第53條之1,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情況之檢查機關,被檢查者不得拒絕。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及國際財政司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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