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畜牧場登記及廢(污)水管制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南投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畜牧業登記及廢(污)水管制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養豬場或水禽牧場已達飼養規模,惟未取得畜牧業登記證或未取得事業排放廢(污)水許可,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輔導業者取得畜牧業登記或申請排放廢(污)水許可,並訂定南投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健全畜牧場管理,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審計室指出,畜牧法第4條第1項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畜牧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之5條規定,飼養豬隻100頭以上未滿200頭之畜牧業、飼養豬隻20頭以上未滿100頭之畜牧業,應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產生廢(污)水。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4月及10月查核發現,南投縣領有畜牧場登記之畜牧場計586家,飼養登記證計144家,惟尚有部分養豬場或水禽牧場已達飼養規模,未取得登記證,或部分畜牧場實際飼養家禽規模超逾核定飼養量,惟未辦理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證變更登記,又飼養豬隻100頭以上未滿200頭之畜牧業,逾9成未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核准,管理未臻完善,審計室遂於108年12月26日及109年1月13日函請該府及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109年1月至110年6月南投縣政府共輔導13家畜牧場取得登記證,3家畜牧場申請廢(污)水管理計畫並審查通過。該府並於110年1月5日訂頒南投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新設置畜牧場應依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加強事前污染防治,健全畜牧場申設管理,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審計室指出,畜牧法第4條第1項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畜牧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之5條規定,飼養豬隻100頭以上未滿200頭之畜牧業、飼養豬隻20頭以上未滿100頭之畜牧業,應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產生廢(污)水。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4月及10月查核發現,南投縣領有畜牧場登記之畜牧場計586家,飼養登記證計144家,惟尚有部分養豬場或水禽牧場已達飼養規模,未取得登記證,或部分畜牧場實際飼養家禽規模超逾核定飼養量,惟未辦理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證變更登記,又飼養豬隻100頭以上未滿200頭之畜牧業,逾9成未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核准,管理未臻完善,審計室遂於108年12月26日及109年1月13日函請該府及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109年1月至110年6月南投縣政府共輔導13家畜牧場取得登記證,3家畜牧場申請廢(污)水管理計畫並審查通過。該府並於110年1月5日訂頒南投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新設置畜牧場應依規定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加強事前污染防治,健全畜牧場申設管理,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畜牧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