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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未周詳考量行車、船人員肇事賠償負擔情形,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營業車船肇事處理要點修正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營業車船肇事處理要點修正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訂定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營業車船肇事處理要點(下稱肇事處理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依肇事處理要點第16點規定,肇事人員須賠償該處有關保險公司已支付之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賠償金,未周詳考量而加重肇事人員賠償負擔,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該規定,以維護所屬行車、船人員權益。
審計室指出,該處投保營業用公車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50%之保險費由該處負擔,爰肇事處理要點第16點規定,行車、船人員發生事故,確定負有責任,經該處賠償,肇事人員應依規定分擔賠償金;賠償金係包括強制險全額、第三人責任險二分之一,及其他該處理賠之金額。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2月查核發現,依據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第三人若依據上揭保險法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因未經該處賠償,尚無肇事處理要點第16點之適用,反之,若第三人逕向該處請求損害賠償,則適用該要點規定,顯示肇事人員將因第三人向該處求償或逕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而影響肇事人是否需給付該處賠償金之不合理情形,審計室遂於110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處業於110年7月8日修正肇事處理要點第16點規定,刪除肇事人員須賠償該處有關保險公司已支付之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賠償金,以維護行車、船人員權益。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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