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水上鄉嘉175線3K+310至4K+296道路拓寬工程執行情形有重大違失,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嘉義縣政府為改善水上鄉嘉175線3K+310至4K+296道路寬度不足,影響行車安全問題,於107年3月辦理「水上鄉嘉175線3K+310~4K+296道路拓寬工程」,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提報計畫及工程履約管理均未盡周延,致執行結果未能達成將汽、機車分流之計畫目標,且因終止契約後又任由廠商繼續施作,衍生履約爭議及影響後續結算作業等情事,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嘉義縣政府。
審計室指出,嘉義縣政府於106年8月25日獲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經費6,233萬元(中央補助款4,544萬餘元、地方自籌款739萬餘元及臺南市政府代辦經費948萬餘元)辦理上揭工程,規劃里程3K+310至4K+110拓寬為18公尺,4K+110至4K+296拓寬為15公尺,車道配置採雙向各1個快車道及1個機車道,經於107年3月27日發包施工(契約金額3,945萬元),於同年4月10日開工,履約期限270日曆天,施工期間因廠商延誤履約情節重大,該府遂通知廠商於108年1月31日終止契約。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該府未覈實提報計畫,且未經核准即施作非核定路段,又施工階段未經周延考量,致施作後之機車道未達法令規定寬度,另終止契約後,任由廠商繼續施作未完成工項,衍生履約爭議致無法辦理就地結算;嘉義縣水上鄉公所於91年即完成工程用地徵收,惟未積極處理補償費發放錯誤問題,而無法依規定拆除里程3K+400至3K+460路段占用南下機車道之地上建築物,致該路段未能配置機車道,造成汽、機車爭道,無法達成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之計畫目標,經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109年9月29日通知嘉義縣縣長查明妥處,並報告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業於110年4月19日糾正嘉義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220期)
審計室指出,嘉義縣政府於106年8月25日獲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經費6,233萬元(中央補助款4,544萬餘元、地方自籌款739萬餘元及臺南市政府代辦經費948萬餘元)辦理上揭工程,規劃里程3K+310至4K+110拓寬為18公尺,4K+110至4K+296拓寬為15公尺,車道配置採雙向各1個快車道及1個機車道,經於107年3月27日發包施工(契約金額3,945萬元),於同年4月10日開工,履約期限270日曆天,施工期間因廠商延誤履約情節重大,該府遂通知廠商於108年1月31日終止契約。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該府未覈實提報計畫,且未經核准即施作非核定路段,又施工階段未經周延考量,致施作後之機車道未達法令規定寬度,另終止契約後,任由廠商繼續施作未完成工項,衍生履約爭議致無法辦理就地結算;嘉義縣水上鄉公所於91年即完成工程用地徵收,惟未積極處理補償費發放錯誤問題,而無法依規定拆除里程3K+400至3K+460路段占用南下機車道之地上建築物,致該路段未能配置機車道,造成汽、機車爭道,無法達成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之計畫目標,經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109年9月29日通知嘉義縣縣長查明妥處,並報告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業於110年4月19日糾正嘉義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220期)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