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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未積極於展延期限屆期前提出申請,亦未研議因應措施,審計部促請改善

台灣電力公司台南鹽田太陽光電案場
台灣電力公司台南鹽田太陽光電案場
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下稱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等規定,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未於展延期限屆期前提出申請,亦未積極研議因應措施,遲未獲補貼,經函請台電公司檢討妥處,已與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溝通協調,經能源局修正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並已獲補貼52億餘元。
審計部指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運用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產生之電能費用補貼。又依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第4條規定,電業應於每年2月及8月底前檢具相關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應於期限屆滿10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能源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2個月為限,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者,應不受理。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台電公司申請108年上半年度補貼,以資料量龐巨為由,於108年8月15日向能源局申請展延,並經同意展延至同年10月15日,惟台電公司延至同年12月13日始向能源局申請,期間亦未就逾期申請與能源局溝通協調,並研議因應措施,致截至109年底止仍未獲再生能源電能補貼費用,經於110年2月8日函請台電公司檢討妥處。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與能源局溝通協調,經能源局於109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得有裁量權,受理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之申請,並於110年2月17日核定台電公司108年上半年度電能費用補貼金額52億餘元。另據說明未來將針對經費申請業務,納入分級檢核項目,定期追蹤辦理情形。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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