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部分衛生所醫療獎勵金發給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花蓮縣各衛生所辦理醫療獎勵金發放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衛生所績效評估程序未盡周延,獎勵金核發作業亦未落實依規辦理,經函請其上級機關花蓮縣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研謀改善,已督導各衛生所覈實辦理績效評估與獎勵金核發作業。
審計室指出,衛生局為激勵各衛生所工作人員提升服務精神與醫療水準,訂定「花蓮縣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暨花蓮縣慢性病防治所人員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規範獎勵金提撥總額、獎勵金發給績效評估原則及依績效評估結果核發獎勵金,並規定醫師獎勵金全年度獎勵金上限,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2項合計數之5倍乘以12個月。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衛生所工作人員之獎勵金績效評估作業核有欠妥情事,舉如:考評委員以輪值方式擔任、未實際參與績效評估作業、未注意利益迴避原則、未按績效指標覈實評估等,又經抽核鳳林衛生所108年度發給醫師獎勵金合計金額逾規定上限標準,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0年2月增訂醫療服務獎勵金發放點數表應揭露事項,修正醫療服務獎勵金績效評估表之各績效指標配分比重,提示注意利益迴避原則,並允定期督導各衛生所覈實依作業要點辦理獎勵金績效評估與發給作業,俾掌握各衛生所醫療獎勵金發給情形,又經全面清查,已於110年6月完成溢發醫師醫療獎勵金計303萬餘元之追收作業。
審計室指出,衛生局為激勵各衛生所工作人員提升服務精神與醫療水準,訂定「花蓮縣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暨花蓮縣慢性病防治所人員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規範獎勵金提撥總額、獎勵金發給績效評估原則及依績效評估結果核發獎勵金,並規定醫師獎勵金全年度獎勵金上限,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2項合計數之5倍乘以12個月。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部分衛生所工作人員之獎勵金績效評估作業核有欠妥情事,舉如:考評委員以輪值方式擔任、未實際參與績效評估作業、未注意利益迴避原則、未按績效指標覈實評估等,又經抽核鳳林衛生所108年度發給醫師獎勵金合計金額逾規定上限標準,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0年2月增訂醫療服務獎勵金發放點數表應揭露事項,修正醫療服務獎勵金績效評估表之各績效指標配分比重,提示注意利益迴避原則,並允定期督導各衛生所覈實依作業要點辦理獎勵金績效評估與發給作業,俾掌握各衛生所醫療獎勵金發給情形,又經全面清查,已於110年6月完成溢發醫師醫療獎勵金計303萬餘元之追收作業。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衛生局暨所屬壽豐鄉、鳳林鎮及光復鄉等3個衛生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