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草屯鎮長照衛福據點整建執行進度落後,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南投縣政府推動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據點延遲取得建築物許可及執照、修繕完成未及時開辦長期照顧服務,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輔導公所辦理出租委外經營作為長照據點,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審計室指出,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陸、六、設立標準規定,A(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單位如辦理長照服務,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審計室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補助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整建草屯鎮第三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下稱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作為長照A據點,原預定於107年底整建完成,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嗣因施工期間配合現場空間及地坪高程等因素,須辦理工程變更設計調整門窗尺寸,工程進度落後,又於108年5月3日完工時,復因扶手、樓梯、昇降設備等無障礙設施不符標準,且建築物使用類組尚未完成變更,致無法啓用,迄至109年3月18日始取得建築物相關許可及變更使用執照,未能如期開辦長期照顧服務,經於109年5月20日函請該府注意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積極輔導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辦理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出租委外經營使用,自110年1月1日起出租予社團法人南投縣基督教青年會作為小規模多機能長照服務場所,委託經營管理期間5年,110年上半年平均每月服務人次約700人次,發揮長期照顧服務功能。
審計室指出,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陸、六、設立標準規定,A(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單位如辦理長照服務,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審計室於109年3月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補助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整建草屯鎮第三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下稱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作為長照A據點,原預定於107年底整建完成,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嗣因施工期間配合現場空間及地坪高程等因素,須辦理工程變更設計調整門窗尺寸,工程進度落後,又於108年5月3日完工時,復因扶手、樓梯、昇降設備等無障礙設施不符標準,且建築物使用類組尚未完成變更,致無法啓用,迄至109年3月18日始取得建築物相關許可及變更使用執照,未能如期開辦長期照顧服務,經於109年5月20日函請該府注意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積極輔導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辦理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出租委外經營使用,自110年1月1日起出租予社團法人南投縣基督教青年會作為小規模多機能長照服務場所,委託經營管理期間5年,110年上半年平均每月服務人次約700人次,發揮長期照顧服務功能。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