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稅籍清查作業未臻覈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房屋稅與地價稅清查作業,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徵課案件適用稅率與規定未符或未依實際用途核課稅捐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7,408萬餘元,並建立橫向勾稽機制,加強抽核檢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依房屋現值3%課徵。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08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核有部分適用田賦優惠之土地,卻供作住宅、批發零售、倉儲、製造業、休閒設施等商業用途使用;部分房屋以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仍有出租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5月底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另補徵地價稅273件、金額4,762萬餘元,房屋稅914件、金額2,646萬餘元,及建立地價稅與房屋稅稅籍資料橫向勾稽機制,加強抽核檢查,以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依房屋現值3%課徵。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08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核有部分適用田賦優惠之土地,卻供作住宅、批發零售、倉儲、製造業、休閒設施等商業用途使用;部分房屋以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仍有出租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稅捐處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5月底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並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另補徵地價稅273件、金額4,762萬餘元,房屋稅914件、金額2,646萬餘元,及建立地價稅與房屋稅稅籍資料橫向勾稽機制,加強抽核檢查,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室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