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辦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嚴重延宕計畫期程,審計部促請改善並報告監察院
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辦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關務署汰換計畫研擬過程有欠周延,嚴重延宕計畫期程,致相同計畫經費所能籌建之船艇數量減少,經函請改善並報告監察院,已檢討計畫陳報延宕肇因,擬具改善措施,並積極管控後續船艇籌建進度。
審計部指出,關務署考量所配置巡緝艇皆已逾材質使用年限,船體結構強度衰減及機器故障率高,補強及維修費用昂貴,不符經濟效益,為維護航行安全,服務航商、海上錨區及港內查緝等任務需求,於101年4月6日請該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統籌辦理各關巡緝艇汰換事宜,以維護人員與船隻安全及強化海域執法能量。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7月查核發現,高雄關所報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屢次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下稱計畫編審要點)規定及關務署指示確實辦理評估事宜,且行政院秘書長函請針對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研酌檢討,仍未積極確實辦理,肇致計畫歷經4年10個月審議及補正作業,始獲行政院於106年2月23日核定,錯失適當建造時機,由於巡緝艇造價大幅上漲,相同計畫經費由原規劃籌建5艘巡緝艇縮減為4艘,計畫期程必須再延2年10個月至112年6月等情事,審計部遂於109年5月函請財政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關務署將加強機關與單位間聯繫及溝通,於計畫陳報前確依計畫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單位意見會審,加速意見整合,並積極管控後續船艇籌建進度,以強化海域量能。本案業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0年4月7日糾正關務署。(詳監察院公報第3221期)
審計部指出,關務署考量所配置巡緝艇皆已逾材質使用年限,船體結構強度衰減及機器故障率高,補強及維修費用昂貴,不符經濟效益,為維護航行安全,服務航商、海上錨區及港內查緝等任務需求,於101年4月6日請該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統籌辦理各關巡緝艇汰換事宜,以維護人員與船隻安全及強化海域執法能量。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7月查核發現,高雄關所報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屢次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下稱計畫編審要點)規定及關務署指示確實辦理評估事宜,且行政院秘書長函請針對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研酌檢討,仍未積極確實辦理,肇致計畫歷經4年10個月審議及補正作業,始獲行政院於106年2月23日核定,錯失適當建造時機,由於巡緝艇造價大幅上漲,相同計畫經費由原規劃籌建5艘巡緝艇縮減為4艘,計畫期程必須再延2年10個月至112年6月等情事,審計部遂於109年5月函請財政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關務署將加強機關與單位間聯繫及溝通,於計畫陳報前確依計畫編審要點規定,辦理單位意見會審,加速意見整合,並積極管控後續船艇籌建進度,以強化海域量能。本案業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10年4月7日糾正關務署。(詳監察院公報第3221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