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虎尾鎮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使用及管理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雲林縣虎尾鎮立幼兒園(下稱虎尾鎮立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供載運幼兒上下學使用,經審計部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等車輛未規劃行車路線及幼兒上下車地點,且未設置緊急求救設施等,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妥善規劃行車路線並裝置緊急求救鈴等,保障幼童及乘客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據幼兒園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8及12條規定,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安全設備,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及相關安全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虎尾鎮立幼兒園備有3部幼童專用車,供載運幼兒上下學,惟僅說明行經里別,未規劃行車路線及幼兒上下車地點,且部分車輛未設置緊急求救設施,及急救箱內藥品已逾使用期限,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虎尾鎮公所積極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幼兒園已於110年5月間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且車內已加裝緊急求救鈴,並更換急救箱內藥品,保障幼童及乘客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據幼兒園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8及12條規定,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安全設備,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及相關安全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虎尾鎮立幼兒園備有3部幼童專用車,供載運幼兒上下學,惟僅說明行經里別,未規劃行車路線及幼兒上下車地點,且部分車輛未設置緊急求救設施,及急救箱內藥品已逾使用期限,審計室遂於109年12月函請虎尾鎮公所積極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幼兒園已於110年5月間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且車內已加裝緊急求救鈴,並更換急救箱內藥品,保障幼童及乘客安全。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