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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內門區公所部分公共場館遭占用或不當使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東埔社區活動中心改善後
東埔社區活動中心改善後
高雄市內門區公所(下稱內門區公所)經管社區活動中心計18處,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活動中心任由民眾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遭地主擅自更換門鎖,卻未積極排除占用,經函請檢討改善,活動中心室內雜物已清除完畢並於門口張貼公告,或取回活動中心鑰匙,並完成換鎖,以維機關權益,發揮社區活動中心應有效益。
審計處指出,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管理機關對經管之市有財產,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內門區公所為供民眾集會暨舉辦各項社區活動設置社區活動中心,又為提高經管公有房地利用效能,訂定房地清理計畫每年辦理清查,以掌握經管房地之使用情況。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0月查核發現,內門區公所轄管之東埔社區活動中心平時門窗未上鎖,任由民眾堆放雜物及停放車輛、永吉社區活動中心遭地主擅自更換門鎖等公產遭占用或不當使用情事,審計處遂於110年1月函請內門區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門區公所已將東埔社區活動中心室內雜物清除完畢,並於門口張貼禁止停車及堆放雜物公告,另取回永吉社區活動中心鑰匙,並完成換鎖,嗣後將不定期清查房地使用情形,如發現侵占或不當使用,將依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以維機關權益,發揮社區活動中心應有效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內門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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