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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地磅作業及超載車輛管理執行情形處理不當,肇致用路人安全風險,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后里地磅站載重貨車過磅情形
后里地磅站載重貨車過磅情形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汽車裝載貨物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經過磅顯示超載而未有公路警察到場舉發處理案件,相關機關未本諸權責舉發處理,多年來均放任違規車輛繼續行駛,除未裁處罰鍰造成國庫鉅額損失外,亦肇致用路人安全風險,經函請改善並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以罰鍰,及按超載公噸數分級加重處罰;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等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以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對於汽車裝載貨物行經國道地磅站,經過磅顯示超載而未有公路警察到場舉發處理案件,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規定,本諸權責舉發處理,坐視超載違規案件一再發生。104年1月至107年8月期間縱放近3成違規案件、1萬4千輛次未予裁罰,又其中超載逾20%依規定應卸載分裝或禁止通行,惟未妥處而放任續行駛國道者約1,320輛次,相關機關未落實法規規定,亦未能積極研謀解決方案,以有效抑制超載及維護用路人安全,嗣經函請交通部查明妥處,復因交通部未為負責之答復,再於109年2月17日報請監察院核辦,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10年3月11日糾正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監察院公報第3217號)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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