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重大工程未盡積極推動共同管道建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推動共同管道建置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相關重大工程未積極配合施作共同管道,不利地下管線維護,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陸續於重劃區與道路闢建工程配合施作,以減少未來管線挖埋,維護道路品質及交通安全。
審計處指出,內政部為提升城鄉生活品質,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於89年6月14日公布共同管道法,規定新市鎮開發、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等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市政府嗣於105年12月函示,市地重劃工程一律以共同管道規劃設計,強制管線單位納入共同管道辦理。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2月查核發現,高雄市境除市政府88年完成之民族路共同管道系統,及內政部營建署97年完成之高雄新市鎮共同管道系統,合計建設長度約3.829公里外,市政府於興建捷運紅、橘線,及其他重大工程皆未配合施作共同管道,不利地下管線維護,且恐因增設各項管線需求,增加挖掘道路頻率,影響路面品質,審計處遂於107年4月函請市政府研謀改善,並不定期提報共同管道興建計畫推動情形。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2月底止,市政府已陸續於各(77、89、86、87、93、85)期重劃區、林園區14-2道路、新台17線濱海聯外道路等工程配合施作共同管道,累計建設長度合計約42.281公里,另配合鐵路地下化園道等工程建設中長度約32.814公里,以減少未來管線挖埋,維護道路品質及交通安全。
審計處指出,內政部為提升城鄉生活品質,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於89年6月14日公布共同管道法,規定新市鎮開發、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等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市政府嗣於105年12月函示,市地重劃工程一律以共同管道規劃設計,強制管線單位納入共同管道辦理。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2月查核發現,高雄市境除市政府88年完成之民族路共同管道系統,及內政部營建署97年完成之高雄新市鎮共同管道系統,合計建設長度約3.829公里外,市政府於興建捷運紅、橘線,及其他重大工程皆未配合施作共同管道,不利地下管線維護,且恐因增設各項管線需求,增加挖掘道路頻率,影響路面品質,審計處遂於107年4月函請市政府研謀改善,並不定期提報共同管道興建計畫推動情形。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2月底止,市政府已陸續於各(77、89、86、87、93、85)期重劃區、林園區14-2道路、新台17線濱海聯外道路等工程配合施作共同管道,累計建設長度合計約42.281公里,另配合鐵路地下化園道等工程建設中長度約32.814公里,以減少未來管線挖埋,維護道路品質及交通安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電信通訊、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