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未詳實審查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民間團體申請及結報核銷補助經費,未依規定列明向不同機關申請、核銷之項目及金額,間有重複申請補助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業已收回重複補助款6萬元,並修正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增訂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下稱CGSS系統),110年度截至2月底止,已有38個機關將核定補助案件資訊全數登載於CGSS系統,強化審查機制。
審計處指出,臺中市政府為規範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訂有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及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向各機關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以審查有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然而,審計處109年間比對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資料,及與CGSS系統108年度中央補(捐)助民間團體資料結果,發現277件向不同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案件,其缺失態樣包括:申請時未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者計有183件(占66.06%);結報時向不同機關揭露計畫實際支用總金額或個別項目支用金額未盡相符者計有34件(占12.27%);同一項目重複補助者計有2件(占0.72%)等,審計處遂於109年9月函請臺中市政府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業已收回重複補助款6萬元;臺中市政府並於109年12月18日修正「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增訂各機關應將補(捐)助民間團體資訊登載於CGSS系統,以利各機關相互核對有無重複申請情形。110年度截至2月底止,據臺中市政府查填資料,已核定補助案件之38個機關,核定補助計1,749件,相關補(捐)助資訊已全數登載於CGSS系統,有助於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強化審查申請補(捐)助機制。
審計處指出,臺中市政府為規範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訂有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及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向各機關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以審查有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然而,審計處109年間比對臺中市政府108年度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資料,及與CGSS系統108年度中央補(捐)助民間團體資料結果,發現277件向不同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案件,其缺失態樣包括:申請時未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者計有183件(占66.06%);結報時向不同機關揭露計畫實際支用總金額或個別項目支用金額未盡相符者計有34件(占12.27%);同一項目重複補助者計有2件(占0.72%)等,審計處遂於109年9月函請臺中市政府督促所屬機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業已收回重複補助款6萬元;臺中市政府並於109年12月18日修正「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增訂各機關應將補(捐)助民間團體資訊登載於CGSS系統,以利各機關相互核對有無重複申請情形。110年度截至2月底止,據臺中市政府查填資料,已核定補助案件之38個機關,核定補助計1,749件,相關補(捐)助資訊已全數登載於CGSS系統,有助於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強化審查申請補(捐)助機制。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