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部分公所辦理山坡地施作工程未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違法受罰,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南投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於山坡地施作工程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鄉鎮公所未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逕於山坡地施作工程屢遭罰款,經函請南投縣政府督導改善,已召集相關人員實施水土保持法規講習,避免受罰情事,有助維護地方政府形象。
審計室指出,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修築農路、修建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設置公園或遊憩用地等,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並經核可後始得施作。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間查核發現,南投縣埔里鎮、集集鎮、魚池鄉及信義鄉等公所,因工程承辦人員未諳水土保持規範,致未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逕於山坡地施作工程,遭南投縣政府罰款,審計室遂於109年5月函請該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為加強轄區各鄉鎮市公所承辦同仁於山坡地範圍內執行公共工程興建案時,能充分了解水土保持法相關規範,避免違法受罰情事,已於109年6月召集該府及轄內各鄉鎮市公所相關工程承辦人員舉行「山坡地範圍內水土保持講習」,以增進水土保持相關專業職能並減少機關、人員受罰,截至109年底止,尚無公所因違反水土保持法遭縣府裁罰,有助維護機關形象及環境永續。
審計室指出,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修築農路、修建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設置公園或遊憩用地等,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轉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並經核可後始得施作。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間查核發現,南投縣埔里鎮、集集鎮、魚池鄉及信義鄉等公所,因工程承辦人員未諳水土保持規範,致未申請水土保持計畫逕於山坡地施作工程,遭南投縣政府罰款,審計室遂於109年5月函請該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為加強轄區各鄉鎮市公所承辦同仁於山坡地範圍內執行公共工程興建案時,能充分了解水土保持法相關規範,避免違法受罰情事,已於109年6月召集該府及轄內各鄉鎮市公所相關工程承辦人員舉行「山坡地範圍內水土保持講習」,以增進水土保持相關專業職能並減少機關、人員受罰,截至109年底止,尚無公所因違反水土保持法遭縣府裁罰,有助維護機關形象及環境永續。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等4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