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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加水站(車)管理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加水站許可設立核發之核准證明書
高雄市加水站許可設立核發之核准證明書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管理與監督市轄加水站(車)營運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加水站(車)業者未於水源供應許可證屆期後30日內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或自行歇業未報備查,或未於販售地點張貼合格水源供應許可證及自主管理紀錄表等,均未督促業者限期改善,相關管理作業未臻周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督促業者補辦水源供應許可證及繼續營業許可、歇業備查及張貼合格證明文件等,以確保水質,維護消費者健康。
審計處指出,依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衛生局為主管機關,業者應向衛生局申請設立,經許可後始得營業、水源供應許可效期屆滿日起30日內應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備查;業者每年應自主檢驗水質至少1次,於販售地點明顯處張貼水源供應許可、自主管理紀錄表及自主檢驗結果報告書等文件,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9月查核發現,同年8月底衛生局列管營業中加水站(車)1,814處,其中48處之水源供應許可證及核准證明書屆期、5處自行歇業未報衛生局備查、14處未於販售盛裝飲用水地點張貼合格水源供應許可證及自主管理紀錄表或檢驗結果報告等文件,審計處遂於同年12月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0年1月督促違規業者補辦水源供應許可及繼續營業許可、通知辦理歇業程序、確實張貼效期內水源供應許可證、自主管理紀錄表及檢驗結果報告等文件,截至同年1月底止,已全數完成改善,爾後將加強稽查,以確保水質,維護消費者健康。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食品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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