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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制作業未盡確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文宣圖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文宣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申請案之列管作業,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以專案核准、申請進口許可證方式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已逾期仍未依規定辦理復運出口或報請監毀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就現行屆期核銷列管機制未臻完備之處,研修相關規範,並依規定對違規者進行裁罰事宜,以落實管理。
依據電信法第49條第1項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等規定,通傳會應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者之經營許可、輸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理相關管制業務。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部分獲核准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請者,並未依規定將已逾核准期限之器材復運出口或報請通傳會監毀,截至107年底止,通傳會列管已逾期惟未處理之器材計有2,468筆、器材數量達數萬件,均未依規定清理及處罰違規者,顯示其列管核銷與處罰作業並未確實,審計處遂於108年6月函請通傳會積極檢討加強管理。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通傳會已陸續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者,將依電信法第65條規定進行裁罰,並於109年9月完成所有違規業者裁罰作業,罰鍰金額共3,090萬元;另於109年7月15日公告施行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依照實務需求調整器材核銷之管理機制,以促使業者主動積極辦理屆期器材核銷作業,以免違規受罰。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電信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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