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臺北市捷運工程局未積極處理捷運土地遭占用案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捷運土地遭違建物占用一隅
捷運土地遭違建物占用一隅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管理之捷運系統路權土地,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捷運局未積極處理遭占用案件,致占用情形持續多年,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列管拆除或由占用人自行拆除,或向占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及租金,維護市府權益。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興建完成後,以捷運局為捷運土地管理機關,並將捷運系統土地委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捷運公司)維護。按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第99條規定,財產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財產有被占用者,應即依法訴追及追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應隨時注意所經管房地之保管使用狀況及有無被占用。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捷運局於99年3月至107年4月間陸續接獲臺北捷運公司通報,捷運淡水線部分用地有遭占用情形,惟捷運局未續行查明確認占用事實與面積,並協調排除占用及掌握處理進度,致部分捷運土地遭占用情形持續多年,審計處遂於108年7月24日函請臺北市政府督促捷運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0年1月底止,捷運局已確認前揭獲通報捷運土地遭占用案件計41案,其中26案該局已列管拆除或由占用人自行拆除;其餘15案仍繼續使用土地者,該局業已通知使用者繳納使用補償金及租金,於109年度收取使用補償金及租金計65萬餘元,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