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防治相關法規未臻健全,審計部促請改善
政府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有關校園性侵害防治層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相關規定未就現職教育人員訂有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詢)機制,經函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會商教育部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法規,維護在學兒童及少年安全。
審計部指出,衛福部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主管機關,依該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等事項。教育部為保護兒少於學習場所之安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並建置相關通報及查詢系統,提供各級學校通報不適任人員及查詢新聘人員,以防杜性侵害加害人進入學校擔任教育人員。
然而,審計部於102年10月查核發現,教育部原訂頒「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僅規定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時,須檢視渠等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有無上開罪刑紀錄,未明定定期檢視之相關規範,顯未盡周全。審計部遂於103年6月函請衛福部會商教育部檢討改善,教育部已通函各級學校全面清查現職教育人員是否有不適任情事,審計部再於105年5月函請衛福部會商教育部研議健全相關法規。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部已於109年6月28日修正上開辦法(更名為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明定學校須每年定期查詢現職教育人員是否具有不得聘任情事,且函請各級學校之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宣導並建立相關查核機制,督導學校確實辦理,以維護在學兒少之人身安全。
審計部指出,衛福部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主管機關,依該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等事項。教育部為保護兒少於學習場所之安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並建置相關通報及查詢系統,提供各級學校通報不適任人員及查詢新聘人員,以防杜性侵害加害人進入學校擔任教育人員。
然而,審計部於102年10月查核發現,教育部原訂頒「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僅規定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時,須檢視渠等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有無上開罪刑紀錄,未明定定期檢視之相關規範,顯未盡周全。審計部遂於103年6月函請衛福部會商教育部檢討改善,教育部已通函各級學校全面清查現職教育人員是否有不適任情事,審計部再於105年5月函請衛福部會商教育部研議健全相關法規。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部已於109年6月28日修正上開辦法(更名為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明定學校須每年定期查詢現職教育人員是否具有不得聘任情事,且函請各級學校之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宣導並建立相關查核機制,督導學校確實辦理,以維護在學兒少之人身安全。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