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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部分公所經管納骨塔未依規定提撥經費予殯葬設施基金,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苗栗縣西湖鄉第二公墓納骨塔
苗栗縣西湖鄉第二公墓納骨塔
苗栗縣苑裡鎮、竹南鎮、卓蘭鎮、三義鄉及西湖鄉等5個公所,以公共造產設置納骨塔,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予縣主管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補繳並挹注基金收入3,228萬餘元,有助轄內公有殯葬設施業務之永續經營。
審計室指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92年7月1日施行),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縣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地方殯葬設施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9至12月間查核發現,苗栗縣苑裡鎮、竹南鎮、卓蘭鎮、三義鄉及西湖鄉等5個公所,分別於81至92年間以公共造產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惟未依規定自92年7月起逐年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繳交苗栗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專戶存管,審計室遂分別於105年2月及109年1月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9年底止,苗栗縣苑裡鎮、竹南鎮、卓蘭鎮、三義鄉及西湖鄉等5個公所已分別補繳92至109年度應提撥經費計3,228萬餘元,挹注縣主管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入,有助轄內公有殯葬設施業務之永續經營。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苑裡鎮、竹南鎮、卓蘭鎮、三義鄉及西湖鄉等5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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