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積極排除部分被占用土地,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為避免公有土地被占用,定期辦理公有土地清查工作,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警察局經管部分公有土地遭占用,惟未積極排除占用或收取使用補償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排除占用並追繳使用補償金,收回之土地規劃作為停車場及興建廳舍使用,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處指出,警察局為維護公產權益,定期辦理公有土地清查作業,發現被占用之公有土地,基於公務及公共用需要應依照警察機關土地管理要點,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或以違建拆除、或訴訟排除等方式收回,並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使用,倘被私人占用者,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然而,審計處於106年10月查核發現,警察局經管前金區後金段470地號等4筆公有土地,面積5,483平方公尺遭占用,未積極排除占用並向占用者收取使用補償金,審計處遂於107年1月函請警察局檢討改善,惟囿於經費限制,仍未全數拆除完竣,審計處嗣於108年9月及109年9月分別再函請警察局積極辦理。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已於109年12月底排除上開公有土地之占用,並追繳使用補償金314萬餘元,收回之土地規劃作為停車場及興建廳舍使用,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處指出,警察局為維護公產權益,定期辦理公有土地清查作業,發現被占用之公有土地,基於公務及公共用需要應依照警察機關土地管理要點,協調占用者騰空遷讓、或以違建拆除、或訴訟排除等方式收回,並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使用,倘被私人占用者,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人請求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然而,審計處於106年10月查核發現,警察局經管前金區後金段470地號等4筆公有土地,面積5,483平方公尺遭占用,未積極排除占用並向占用者收取使用補償金,審計處遂於107年1月函請警察局檢討改善,惟囿於經費限制,仍未全數拆除完竣,審計處嗣於108年9月及109年9月分別再函請警察局積極辦理。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已於109年12月底排除上開公有土地之占用,並追繳使用補償金314萬餘元,收回之土地規劃作為停車場及興建廳舍使用,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行政革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