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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水源保育回饋金發放規範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南市南化水庫
臺南市南化水庫
臺南市南化區公所辦理南化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回饋金發放作業,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近3年來保護區有大量人口移入設籍,又生活補助津貼檢附之收據,部分地址位於外縣市,發放規範未臻周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回饋金發放作業辦法並不定期辦理家戶訪查,以保障居民權益。
審計處指出,南化區公所為彌補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權利受損,符合受限者得償原則,訂定臺南市南化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之個人直接回饋發放作業辦法(下稱該作業辦法),規範回饋金應運用於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及居民公共福利,其中生活補助津貼申請對象為設籍滿3年且有居住事實者,申請時應檢附收據或發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該公所107年度水源保育回饋金執行經費計6,393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南化水庫保護區人口數由104年底之1,229人增至107年底之1,725人,增幅達40.36%,有大量人口移入設籍情形,又居民申請生活補助津貼檢附之收據,部分地址位於外縣市,發放規範未臻周延,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南化區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南化區公所已於109年4月15日修正南化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之個人直接回饋發放作業辦法,規定檢附生活補助津貼之收據,所載地址以保護區範圍內為限,自109年1月1日以後,補助對象為須設籍滿15年且有居住事實者為限,該公所亦將不定期辦理家戶訪查,以保障居民權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南化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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