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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轄內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依稅法規定核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大樓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大樓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按一般土地或事業直接使用之稅率課徵地價稅,與稅法規定未合,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加強釐正稅籍資料或改課,並依法核退溢繳地價稅計699萬餘元。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一般土地之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規定累進課徵;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10計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自宅用地外,按千分之6計徵。
然而,審計室於107年12月間查核發現,財稅局辦理107年度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情形,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一般土地或事業直接使用之地價稅稅率(千分之10)課徵,未予適用上揭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之稅率(千分之6),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審計室遂於108年1月函請財稅局積極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稅局已於109年9月完成清查,釐清稅籍資料及辦理符合退稅者計160件,金額699萬餘元,並加強運用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勾稽查核公共設施保留地,確保地價稅籍資料之正確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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