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營業基金已無存續實益,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政府所屬營業基金原住民文化會館,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會館於105年4月委外經營後,原成立之基金因情勢變更已無存續實益,亟待依中央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辦理裁撤事宜,經數次函請檢討妥處,業於109年12月31日裁撤該基金。
審計室指出,臺東縣政府為推行公共事業發展觀光,及增加公產收益充裕地方自治財源,於87年10月依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設立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並成立營業基金,自行經營旅宿業。嗣為引進民間資源及活力提升經營成效,於105年4月起委託東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新公司)經營管理,並於同年7月3日正式營業。該府依委託營運契約書每年收取定額權利金150萬元,另依營業收入4%、公告地價5%、房屋現值10%分別計收經營權利金及房地租金。
然而,審計室於106年4月查核發現,原住民文化會館委託東新公司經營後,原成立營業基金執行之業務,僅剩向東新公司收取權利金及房地租金、定期提列固定資產折舊,及編製會計帳冊、表報等事項。鑑於該會館委外經營管理後,基金因情勢變更徒具形式,存續已無實益,依中央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0條準用第17條規定,應予裁撤。審計室爰陸續於106年6月、107年6月及108年6月函請臺東縣政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東縣政府已於109年12月31日裁撤該營業基金,嗣後原住民文化會館收支均納入該府單位預算辦理,財產亦回歸該府經管(依約委由廠商代管),以免基金存續有名無實,並符合前揭規定。
審計室指出,臺東縣政府為推行公共事業發展觀光,及增加公產收益充裕地方自治財源,於87年10月依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設立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並成立營業基金,自行經營旅宿業。嗣為引進民間資源及活力提升經營成效,於105年4月起委託東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新公司)經營管理,並於同年7月3日正式營業。該府依委託營運契約書每年收取定額權利金150萬元,另依營業收入4%、公告地價5%、房屋現值10%分別計收經營權利金及房地租金。
然而,審計室於106年4月查核發現,原住民文化會館委託東新公司經營後,原成立營業基金執行之業務,僅剩向東新公司收取權利金及房地租金、定期提列固定資產折舊,及編製會計帳冊、表報等事項。鑑於該會館委外經營管理後,基金因情勢變更徒具形式,存續已無實益,依中央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20條準用第17條規定,應予裁撤。審計室爰陸續於106年6月、107年6月及108年6月函請臺東縣政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東縣政府已於109年12月31日裁撤該營業基金,嗣後原住民文化會館收支均納入該府單位預算辦理,財產亦回歸該府經管(依約委由廠商代管),以免基金存續有名無實,並符合前揭規定。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