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徵用原住民保留地開闢道路影響原住民權益,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103年間為於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辦理「2014花蓮翱翔季」活動,徵用緊鄰園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另開闢聯外道路,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核發現,上開土地新闢道路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且逾徵用期限遲未歸還,影響原住民權益,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刨除路面恢復原狀並歸還原使用人。
審計室指出,縣府103年間為開闢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辦理「2014花蓮翱翔季」活動之聯外道路,與花蓮縣鳳林鎮綜開段271-38、271-39、271-40、271-41及271-42地號等5筆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人分別簽訂徵用契約書,徵用期間自103年6月23日起至104年6月22日止。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於無法源依據下,逕自比照土地徵收條例徵用上開原住民保留地,並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將農牧用地開闢做為道路使用,經審計室於104年5月函請查明妥處,惟該土地違法狀態仍久懸未結,縣府未有積極管理作為,審計室遂於107年間再函請積極研謀改善,並於106年度花蓮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08年6月提出調查意見,函請縣府確實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於109年11月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將本案土地路面刨除整地,恢復原狀歸還原使用人,落實維護原住民之耕作權利。
審計室指出,縣府103年間為開闢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辦理「2014花蓮翱翔季」活動之聯外道路,與花蓮縣鳳林鎮綜開段271-38、271-39、271-40、271-41及271-42地號等5筆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人分別簽訂徵用契約書,徵用期間自103年6月23日起至104年6月22日止。
然而,審計室於104年4月查核發現,縣府於無法源依據下,逕自比照土地徵收條例徵用上開原住民保留地,並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將農牧用地開闢做為道路使用,經審計室於104年5月函請查明妥處,惟該土地違法狀態仍久懸未結,縣府未有積極管理作為,審計室遂於107年間再函請積極研謀改善,並於106年度花蓮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於108年6月提出調查意見,函請縣府確實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於109年11月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將本案土地路面刨除整地,恢復原狀歸還原使用人,落實維護原住民之耕作權利。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原住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