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未落實追蹤管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列管多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控制場址解除列管後,未定期追蹤管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新訂相關作業規範及加強查核,以確保污染改善成效。
審計室指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環保局發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管制標準者,應公告為控制場址,持續要求行為人進行污染改善,改善完成後經驗證污染濃度低於管制標準時,解除場址列管。又依環保局之污染場址驗證作業流程規定,控制場址已解除列管,後續應定期追蹤管制。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104至108年8月底止南投縣政府公告解除列管6處控制場址,除2處於公告解除列管後隔年已函報檢測結果外,有4處未確實追蹤管制,且現行追蹤機制未明確規範作業方式及查核頻率,審計室遂於108年12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09年3月訂頒實施「南投縣土壤及地下水列管場址解除列管後定期追蹤管理作業規定」,針對解除列管後之工廠、加油站、農地等各類型場址訂定監測或查核頻率,並於109年10月依規定查核解除列管控制場址之使用情形,以確保污染改善成效。
審計室指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環保局發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管制標準者,應公告為控制場址,持續要求行為人進行污染改善,改善完成後經驗證污染濃度低於管制標準時,解除場址列管。又依環保局之污染場址驗證作業流程規定,控制場址已解除列管,後續應定期追蹤管制。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104至108年8月底止南投縣政府公告解除列管6處控制場址,除2處於公告解除列管後隔年已函報檢測結果外,有4處未確實追蹤管制,且現行追蹤機制未明確規範作業方式及查核頻率,審計室遂於108年12月函請環保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該室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09年3月訂頒實施「南投縣土壤及地下水列管場址解除列管後定期追蹤管理作業規定」,針對解除列管後之工廠、加油站、農地等各類型場址訂定監測或查核頻率,並於109年10月依規定查核解除列管控制場址之使用情形,以確保污染改善成效。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